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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七

2019年8月28日 08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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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七

 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,二流企业做品牌,三流企业做品牌,学习国标是必须的,是企业的产品符合国标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,今天,费普福带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挡烟垂壁》 Smoke barriers(GA533-2012)(代替GA533-2005),标准于2012年09月25日发布,2012年12月01日实施。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。

5.1.3 尺寸与极限偏差
5.1.3.1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其最小值不应低于500mm,最大值不应大于企业申请检测产品型号的公示值。
5.1.3.2 采用不燃不及复合板、金属板材、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;采用金属板材、无机纤维织物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。
5.1.3.4 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5mm;
5.1.3.4 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不应大于±10mm。
5.1.4 漏烟量
 按6.4的规定进行试验,在(200±15)随身带的温度下,挡烟部件前后保持(25±5)Pa的气体静压差时,其单位面积漏烟量(标准状态)不应大于25m3/(㎡.h);如果挡烟部件由不渗透材料(如金属板材、不燃无机复合板、防火玻璃等刚性材料)制造,且不含有任何连接结构时,对漏烟量无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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