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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二十二

2019年9月17日 09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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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二十二

 

    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,二流企业做品牌,三流企业做产品,学习国标是必须的,是企业的产品符合国标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,今天,费普福带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挡烟垂壁》 Smoke barriers(GA533-2012)(代替GA533-2005),标准于2012年09月25日发布,2012年12月01日实施。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。

7.2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
    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;

    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材料、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;

    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    D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
    E)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;

    F)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;

7.2.3 进行型式检验时,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,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件。样品检验程序见图2.

7.2.4 挡烟垂壁的型式检验结果合格判定准则为:

    A)检验项目全部合格;

    B)不存在A类不合格,存在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2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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