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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三十四

2019年10月8日 09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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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普福带您学国标—《挡烟垂壁》之三十四

     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,二流企业做品牌,三流企业做产品,学习国标是必须的,是企业的产品符合国标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,今天,费普福带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挡烟垂壁》 Smoke barriers(GA533-2012)(代替GA533-2005),标准于2012年09月25日发布,2012年12月01日实施。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。

A.5挡烟垂壁检验规则

A.5.1挡烟垂壁型式检验

A.5.1.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挡烟垂壁应进行型式检验:

——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。

——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材料、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;

——停产一年以上,再回复生产时;

—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
——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;

——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。

A.5.1.2挡烟垂壁型式检验项目为A.3.3规定的所有项目。

A.5.1.3挡烟垂壁型式检验时,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任意抽取2台,按A.4.3要求进行检验。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,可对该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验;敷衍结果如仍不合格,则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A.5.2挡烟垂壁出厂检验

A.5.2.1挡烟垂壁驱动装置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A.5.2.2挡烟垂壁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A.3.1、A.3.2、A.3.3、A.3.4、A.3.7、A.3.9要求的项目,且应逐台进行检验;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,允许进行返工,直至满足要求。对于A.3.3规定的其他项目,应进行抽样检验,抽样检验规则有生产厂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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